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自学考试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学生管理规定 (试行)

作者:继续教育学院 更新时间:2021-11-23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自学考试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学生管理,规范学生行为,保障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发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参加学校自学考试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的学生。

 第二章  注册

第三条自学考试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实行注册制。按学校设置的学前教育、汉语言文学、小学教育、英语等本科专业报名注册,每个专业注册人数不得低于20人。学校将结合学生实际需求适时调整专业设置情况。

第四条学校只允许一年级新生报名注册。新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所属院系报名,并按照要求提供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注册专业、高考准考证号等注册信息,所有材料经学校初审后,将数据提交淄博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复审,复审合格后办理注册。

第五条新生注册时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核对、确认注册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民族、专业等)。发现个人注册信息有误或缺失的应报自考助学班主任,由自考助学班主任将正确信息提交继续教育学院进行注册信息更正。注册信息作为考生报名考试、成绩合成及毕业审核的重要依据,注册后不予更改。

第六条新生注册后,需按要求填写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印章后,一份留存学生所属院系,一份留存继续教育学院。

第七条新生注册后,两年内不得借考、转考,注册满两年后方可借考、转考、办理毕业手续;注册满五年仍未毕业者,将按社会考生对待,不再执行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成绩政策。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八条自学考试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学生注册后,需按照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考试计划以及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在校内利用课余时间进行课程辅导。

第九条学生应按照学校制定的考试计划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一般为每年四月、十月组织考试)和相应课程考核,考试考核成绩归入学籍档案,作为学生申请毕业、授予学位和奖励的依据。

第十条课程考核主要包括强化实践能力培养考核课程(三七课程)、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五五课程)、专业综合应用(幼儿教师教研指导)、毕业论文等。

强化实践能力培养考核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由主考院校作业考核成绩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统考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作业成绩占30%,统考成绩占70%;

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由学校过程考核评价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统考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学校过程考核评价成绩占50%,统考成绩占50%。

第十一条学生考试过程中违规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并将违规作弊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第四章  免考

第十二条各类外语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可以免考非外语类专业公共外语英语(二)。

第十三条申请免考的学生须在办理本科毕业时向学校提出申请,如实提供专科毕业证复印件,经审核合格后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四条经批准免考的课程,成绩按合格(免)记录课程成绩。

第五章  退学

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退学:

(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缴费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

(二)每门课程辅导旷课累计超过总课时1/3的;

(三)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四)其他退学情形的。

第十六条退学手续办理: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需要按照要求填写《自学考试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退学申请表》(见附件一),按照工作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后交所在院系、继续教育学院存档。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之外的其他情形,由继续教育学院按程序办理退学手续。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六章  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十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考完所有计划课程,成绩合格,符合办理毕业条件的,按照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要求,填写《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提交专科毕业证复印件,申请办理本科毕业。毕业手续每年办理两次,具体时间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通知为准。

第十八条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学生,符合主考院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主考院校申请授予学位,学位申请条件和申请时间以主考院校通知为准。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优秀自考学生”、“优秀自考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并给予表彰、奖励。各院系可结合自身实际,对自考学习表现优异的学生制定和实施一定的激励政策。

第二十条学生应遵纪守法,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校规校纪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奖励、处分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