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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18.5)最新

作者: 更新时间:2018-12-05 阅读次数: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文件

 

淄师办字〔2018〕10号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关于印发《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18年5月16日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继续教育是学校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继续教育工作,促进继续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继续教育工作是指学校全日制高等教育以外的各类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是指我校利用合作高校资质举办的本专科函授、本科自学助考等;非学历教育是指除国家指令性招生计划外,适应社会需要开办的各类培训(主要是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证书教育等。

第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全校的继续教育工作。各系(院)及相关办学单位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在完成全日制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培育继续教育新项目,利用学校资源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管理全校各系(院)及相关办学单位举办的各类继续教育。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各系(院)及相关办学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主要职责:

1.研究并提出学校继续教育发展规划,不断开拓新的办学渠道;

2.负责对全校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监督与检查;

3.负责学校继续教育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完善;

4.负责汇总校内各系(院)及相关办学单位继续教育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学校继续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5.负责对校内各系(院)及相关办学单位开展继续教育的审批备案及继续教育年终考核等工作;

6.协助各系(院)及相关办学单位开展继续教育的招生和宣传工作。

7. 负责与校外各类办学单位合作的审批、协议签订及管理,未经审批的继续教育办学项目,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提供教室、报告厅等教育资源。

第六条 各系(院)及相关办学单位对继续教育工作的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继续教育管理机构;

2.编制本单位继续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自主开展各种经备案的继续教育活动;

4.负责本单位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

5.指定专人负责继续教育工作;

6.遵循依法办学的原则,严禁与个人、非法人单位和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合作办学。

第七条 学校应为批准的各类继续教育提供条件。未经批准的继续教育办学,任何部门不得为其提供教室等场所。

第三章 协议签订与报批

第八条 各系(院)及相关办学单位开展对外合作办学的,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备案。

第九条 各系(院)及相关办学单位开展继续教育须向继续教育学院办理报批手续,办学申报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提前15个工作日向继续教育学院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经审定核准后方能招生、开班。

2. 办理申报审批手续时需提交办学申报表,并提交办班方案、课程安排表、任课教师简介、经费预算等材料。

3.培训项目涉及收费的,需同时提交物价报批材料,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统一提交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四章 财务与经费管理

第十条 开展继续教育业务的各项收费,由学校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学校设继续教育独立财务账户。所有继续教育收入按照“统收统支”的原则,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任何部门不得私自设立小金库,不得坐收坐支,接受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督查。

第五章 继续教育收入分配与支出

第十二条 各部门继续教育创收收入均纳入继续教育专设账户,继续教育经费分配与支出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函授教育:学校按照上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代联合办学单位收取。收费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另立名目收费或擅改收费标准。继续教育学院按规定报销开支,其余留存学校。

(二)自考助学:学校按照上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学校将助学费的15%划拨给相关系(院),纳入系(院)年度预算经费管理,用于补充系(院)教学经费。继续教育学院报销上课费、管理费、实践课程考核费等办学所需开支,其余留存学校。

(三)教师培训: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承办的各级各类教师培训,除学校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收费外,其他由财政拨款。继续教育学院按上级规定报销开支,其余留存学校。

(四)其他项目:鼓励各系(院)及相关办学单位根据实际,在与现有继续教育项目不冲突、不违背政策的情况下,积极开展面向学生和社会的继续教育项目。各系(院)及相关办学单位在校内举办的各类继续教育经费收入,除去支付主管部门管理费用(包括代收费)等后,剩余部分经成本核算后,具体商定分配比例,划拨给系(院)及相关办学单位和留存学校。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与外单位联合举办的培训班,可与相关系(院)联合举办,经费收入分配具体协商。

第六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三条 学校对继续教育学院实施年度经济责任目标考核,学校每年与继续教育学院签订经济责任目标,经济责任目标含系(院)及相关办学单位分成部分

第十四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各系(院)及相关办学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年度考核,对继续教育工作突出的系(院)及相关办学单位进行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未履行审批手续而私自开展继续教育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学校收回全部办学收入,并追究办学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15月1月)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继续教育学院。如有与上级主管部门所发文件有抵触之处,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

 

继续教育费用开支项目与标准

 

类  别

项  目

标  准

备注

教师培训

方案研制费

300元/次/人

 

授课费(税后)、专家交通费、学员食宿费等

执行《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7]27号

 

管理费(含税)

60元/人/天

自考助学、函授

课时费(含税)

80元/课时

每天按8课时计;每晚按3课时计

管理费(含税)

60元/人/天

按实际工作量

实践课程考核费(含税)

10元/科/人

参照省市有关文件及主考院校和其他院校有关规定

自考毕业论文辅导费(含税)

60元/人

函授毕业论文答辩费(含税)

60元/人

考务

监考费

80元/场/人

其他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财务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18年5月16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