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继续教育培训合作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继续教育培训合作单位(以下简称合作单位)的管理,确保与合作单位的合作行为规范、有序、高效、安全,提升培训合作办学水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优质教育资源在我校举办高水平的培训,注重培育品牌,保障教学质量,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 开展培训合作必须遵守国家和政府部门的法律法规,符合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遵从学校的统筹管理。
第二章 合作单位准入机制
第四条 合作单位资质要求
1.合作单位应为独立法人且具有合法有效的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2.合作单位应具备符合培训内容和规模的教学场地、设备和师资力量。
3.合作单位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未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第五条合作单位引进程序
1.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自身需求向学校提出开展培训项目书面申请,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2.采取面向社会公开遴选等方式,引进优质资源开展合作办学;
3.按学校经济合同管理规定与合作单位签署合作协议。
第三章 合作单位项目管理
第六条 合作单位须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培训工作。
第七条 合作单位应制定招生章程,明确招生对象、招生条件和招生程序。招生宣传资料(包括纸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所有载体)要在办学项目实施前10 日内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经确准后方可印制发放。宣传材料要依据项目实际情况载明项目名称、项目性质、授课时间、收费标准、退费办法等条款。不得用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生,不得违规宣传招生。
第八条 合作单位应制定教学计划,明确培训目标、课程内容、教学时数和考核方式。项目实施过程中,合作单位要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开展培训,不得随意更改课程设置。合作单位须建立教学质量监控机制,定期对教学过程和教学效果进行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改进教学。
第九条 合作单位要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或继续教育学院要求按时、足额缴纳学校相关费用,并将报名学生花名册(含
学生姓名、所在院系班级、缴费金额、联系电话等信息)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经确准后,按照工作流程办理相关缴费手续。合作单位不得乱收费,不得虚报收取费用学生名单。
第十条 合作单位在校不得开展与合作项目无关的业务,未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合作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培训项目转让或授权给第三方。
第四章 合作单位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考核指标内容与评分标准


备注:对照第一条考核项目总体要求,以上考核指标内容与评分标准未涵盖全面的,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研究后执行。
第十二条 考核等次确定
继续教育学院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底考核相结合,每年年底依据考核项目总体要求和考核指标内容与评分标准,确定合作单位考核等次。总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等次,总分60-89分的为合格等次,总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等次。
第五章 合作单位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合作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再续签,同时两年之内不得参与学院的类似业务:
1.市场开拓能力较差或服务质量达不到学校规定标准的;
2.实施的培训项目经委托方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即刻终止合作;
3.未经学院批准,擅自转让或授权给第三方开展培训项目活动的;
4.使用未经学院审核的宣传资料,或内容与事实不符,造成严重影响的;
5.不遵守合作协议书及学院有关管理规定,有违规、违纪行为损害学校声誉、形象,或具有侵权行为的。
6.其他不适合续签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抵触之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4年12月24日